常州市武进区行业场所协会歌舞娱乐行业《自律公约》补充细则

                 关于《常州市武进区行业场所协会歌舞娱乐行业自律公约》的补充约定

常州市武进区行业场所协会自2012年成立以来,为全面提升武进区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和服务水平,曾于2012年年底按报请规定出台过《常州市武进区行业场所协会歌舞娱乐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此《自律公约》推出后,受到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的欢迎,纷纷签订以示支持。《自律公约》实行至今,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作用显著:

一、《自律公约》的签订,从制度上有效的遏制了各场所为争抢服务经理大打出手从而引发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自律公约》的签订,有效杜绝了服务经理“这山望着那山高”的心理,杜绝其随意跳槽,使之安心为场所服务,保证了各场所其服务经理名下的原有客源不流失,各场所经营收益得到保障。

三、《自律公约》的签订,在约束各场所必须按约经营,其服务经理必须按约服务的同时,也抑制了歌舞场所的盲目扩张。截至目前全区没有新增一家歌舞场所,杜绝了原有的消费群体被稀释的可能。

综上所述,《自律公约》的签订实施,在规范场所服务、倡导有序竞争、抑制互挖墙脚等方面还是有着极为重要的监督及促进作用,各家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其实都是《自律公约》的受益者。但是,随着服务经理等合同期满临近,开始有个别场所对其他场所服务经理等相关人员抱有觊觎之心,妄图通过抬高提成等手段,挖走其他场所的管理人员及服务经理等(已有场所到协会投诉),此种短视行为将导致各场所之间相互哄抬提成,互挖墙脚,最终大家都沦为受害者。这种扰乱公平竞争、打破供需平衡、制造市场祸端的行为,每个场所的经营业主都有义务进行抵制。为此,常州市武进区行业场所协会经过走访业主,并征求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的意见,会同常务理事协商,在原《自律公约》继续实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补充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照《自律公约》相应条款,各场所向协会备案人员由服务经理等扩大为管理人员、佳丽队队长、服务经理等。

二、相关人员提成支付方式仍按《自律公约》第三条执行。

三、1. 为维护行业的有序发展,以上相关人员在合同期内,如未取得场所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或私自离职,经查证属实后列入违规人员名单,由协会通报全区各同类场所一律不得接纳使用。一经发现有场所使用违规人员,协会有权扣除违规场所所缴纳的保证金。

  1. 所有管理人员、服务经理等相关人员在没有违反公司原则规定且没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情况下,业主要及时按月发放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工资及提成。
  2. 所有的服务经理合同期满临近,需向协会报备,并重新培训申请办理上岗证 。

四、所有管理人员、佳丽队队长、服务经理与各所在场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到期后,如果原单位同意续签合同的,其他场所若想与之签订服务合同,须征求原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向协会备案;如果服务经理等随意要求提高提成,要挟原单位放弃续签以达到跳槽目的,其他场所若与之签订服务合同,仍须征求原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向协会备案,否则视为不公平竞争。一经发现有场所违规,协会将按原《自律公约》的规定执行。

五、此补充约定一式两份,签约单位与常州市武进区行业场所协会各执一份。

签约单位:                           监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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