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行业场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常州市武进区行业场所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武进区辖区范围内的行业场所单位自愿组成。是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的一个非盈利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会员和国家管理部门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广大会员积极开展推进我市行业场所健康有序的发展。开展行业自律。协助国家管理部门对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保护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文化广新闻出版局挂靠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设在:武进区延政中路金源大厦一号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我区行业场所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培育和发展我区行业市场献计献策。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包括政策法规、市场趋势行业情况经济及文化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市场导向工作。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及时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对会员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

(二)不定期举办行业场所各类人员从业培训班,培养业务骨干,提高从业人员的的整体素质。加强与兄弟区市区行业场所协会的业务联系和经验交流,沟通信息,切磋业务,全面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现代行业服务管理体制。

(三)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单位订立行业场所的行规行约,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社会形象,净化我区行业市场,传播社会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

(四)组织和举办行业场所大型文化活动。

(五)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本行业一各种活动,发展公益事业,兴办为行业场所服务的文化产业。

(六)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文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会员成员:为我区内经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 会员成员组成为:旅馆、洗浴、KTV、酒吧、游戏游艺、茶庄、典当、足浴。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条件:

(一) 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注册,在本行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经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团体工作,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有损协会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组建。

第十六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会费标准;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会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协会工作;

(二) 审定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财务报表,并报送主管机关备案;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受理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对团体违纪问题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接受监督;

(十一) 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 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综合素质良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社会声誉、信誉优良,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其执行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应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引咎辞职:

(一)个人行为不当,继续任职会对本团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自觉履职不力;

(三)对本团体出现的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会长、秘书长自动辞职应向理事会提出,获一致通过后,必须向全体会员说明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武进区云顶新天地夜总会捐赠人民币3万元作为本协会注册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计人员应有专业资格,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核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理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过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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